绝缘材料相关指令和标准大全
1、ROHS指令:
指令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欧盟TTI集团决定提前到2005年12月31日),指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新电子电气设备中,以下四种重金属及两种阻燃剂在产品中的含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Cd(镉)<100ppm
Pb(铅)<1000ppm
Hg(汞)<1000ppm
Cr6+(六价铬)<1000ppm
PBB(聚溴联苯)<1000ppm
PBDE(聚溴二苯醚)<1000ppm
这就要求绝缘漆制造厂家在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等方面禁止混入以上六种有害物质,并向用户提供“合格声明”和SGS测试报告。电机制造厂家在选用绝缘漆时应向绝缘漆制造厂家索取“合格声明”和SGS测试报告。
ROHS的主要的检测机构有SGS、TUV实验室。
2、REACH指令: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即已于2007年6月1日在欧盟全面实施。受此新法影响,我国3万多种化工产品,以及涉及使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都有可能出口受阻。它替代了76/769/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等40多个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对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提出了更严格的环境保护、安全要求。
3、废气排放标准:
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为例说明
4、欧盟2005/59/EC指令:
甲苯或以甲苯为制剂成分的浓度等于或高于总量的0.1%时将被禁止在市场上流通。
2005年10月26日关于欧盟国会和理事会出台的2005/59/EC指令
此指令修改并生效于第28次76/769/EEC 理事会决议中相似的法律,规章制度及成员国的行政管理条文中。用于对市场经营和一些相关危险物质和制剂制品(甲苯,三氯苯)的限制。
(原文摘自《电器与电子文摘》的相关报道)
(1) 甲苯,三氯苯(TCB)对人类及环境造成的风险早在1993年3月23日的No793/93(关于现有相关物质所存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中就得到了欧盟理事会的确认,并提出了控制风险的要求。同时科学委员会对其毒性,生态毒性和环境的影响也作出了肯定。
(2) 委员会在2004年4月29日的2004/394/EC 条文中作出了对氰化甲烷; 丙烯酰胺; 丙烯腈; 丙烯酸; 丁二烯; 氟化氢; 过氧化氢; 甲基丙烯酸; 甲基丙烯酸甲酯; 甲苯和三氯苯等物质风险评估及处理策略的结果, 并参照No 793/93中规定的关于控制甲苯、三氯苯风险的策略, 同时建议限制规定以降低由于使用上述物质而造成的风险。
(3) 为了人类的健康和环境的保护,这个指令的出台是非常有必要的。甲苯和三氯苯的使用必须受限制。
(4) 此指令的目的在于为甲苯和三氯苯提供合适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目标就是希望具有对内部市场始终能高度确保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功能。
(5) 1989年6月12日的89/391/EEC关于鼓励改进工人工作安全与健康措施的理事会指令出台并在社会立法团体中公正地施行,此指令提出了对工人保护的最低要求,并且供个人使用的指令也以此为基准。其中尤其包括1998年4月7日的98/24/EC 关于化工机构在职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和2004年4月29日的欧盟国会及理事会2004/37/EC关于对暴露在致癌物质和诱变剂中工作员工的保护的指令。
(6) 76/769/EEC 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条款一
76/769/EEC指令的附件I被修改并作为此指令附件的陈述部分。
条款二
1.成员国要在2006年12月15日之前采纳并公布与此指令相符合的法律,规章制度及行政管理条文,并且应立即告知相关委员会。他们将从2007年6月15日开始执行这些措施。
当成员国采纳这些措施时,他们需要为此指令自制一个参考索引或者在其正式刊本上附参考索引。制作此参考索引的方法由成员国自行制定。
2. 成员国应与委员会就本国法中涉及与此指令相对应领域的主要条文的原文进行沟通。同时附上铭文说明本国法中采纳的条文是如何与此指令中的条文相呼应的。
附件:
以下的一点是76/769/EEC指令的增加条款: